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长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2009年1月4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以下简称《清理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依据《清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长春市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
(四)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部门负责对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情况汇总和对外公布;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本行政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实施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7月1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7月15日至7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各自的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及时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二)清理审查阶段(7月21日至9月30日)
1.自清自查(7月21日至8月10日)。各清理主体依据清理原则,对本行政区或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审查,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