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意见
(长府办发〔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缅怀先烈的历史丰碑,是激发人民群众奋发向上的鲜活历史教材,是弘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的宝贵财富。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强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提升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水平。
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任务目标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管理不善、破损严重的革命烈士纪念墓、碑、堂、馆,要及时维修改造;对周边环境卫生情况不好的纪念设施要进行彻底清理整治。
(二)利用2-3年时间,逐步完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集中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当中。要对辖区内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进行统筹规划,集中整合。对地处偏僻的烈士陵园,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逐步迁移合并;对散葬烈士墓(碑),除个别具有重大影响的,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将其迁移到规模较大的烈士陵园集中安葬,加强管理保护。
(三)利用3-5年时间,形成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新格局。通过集中整合和加强管理,彻底改变革命历史纪念建筑物分布零散、位置偏僻、不便管理的状况,逐步形成规模集中、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辐射面广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新格局。同时,要通过重新评定保护级别,进行整体环境改造,着力将一批县(区)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打造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集爱国主义教育、瞻仰、观光为一体的红色旅游景点。
三、全面落实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的各项工作
(一)充分发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宣传教育功能。要充分利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资源,广泛组织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努力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建成有重要影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成为缅怀革命先烈的重要活动场所,成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