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9]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23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对出口农产品各环节、全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在实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基础上,推行以企业为龙头、基地为依托、标准为核心、品牌为引领、市场为导向“五位一体”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发展模式,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3年内在全省农产品出口主产区建立起规范的化学投入品“供、销、用”全程链式管理机制,40%的县(市、区)建成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示范区出口农产品符合国际标准和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实现“源头无隐患、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出口无障碍”的示范效果。
二、体系建设
(一)健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依据国际标准和进口国(地区)技术标准、规程,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出口农产品标准。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开展质量管理(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美国NOP、KOSHER、日本JAS、欧盟GLOBALGAP、英国BRC等国际认证,提高示范区标准化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负责制定标准化建设推进计划,促进示范区基地连片开发、标准化建设。
(二)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制定《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规范》、《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对允许使用的农业化学投入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清理整顿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渠道,对有关药物实行专营专供。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对使用环节加强指导,规范用药。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指导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生产经营台账,严格记录生产环节投入品使用,形成农业化学投入品“供、销、用”全程链式管理机制。
(三)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记录并实现逆向查询,逐步建立起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可追溯体系。以出口企业为主体,在产地环境、种植、养殖、农业化学投入品采购使用、病虫害防治与疫病控制、收获、储藏、运输、加工、包装、出口各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以经营企业为主体,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采购、储运、销售等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建立完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