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书面材料申报和审核阶段:2008年8月10日-9月10日。企业应在8月25日前申报核查资料,市管企业直接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窗口;区、县管企业报送至所属区(县)建委。市建交委和区(县)建委分别审核管辖企业申报的核查材料。
涉及专业部门审核的企业应在8月20日前申报核查资料,各区、县建委应按专业进行分类,将企业《天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在8月25日前报至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窗口,由市建交委统一送各专业部门。
(二)公示阶段:9月11日-25日,市建交委和区(县)建委分别对审查意见进行公示,企业可在公示期内进行申诉和整改,并向原申报提交申诉和整改材料。其中,市管企业的审查意见在天津建设网www.tjcac.gov.cn上予以公示,区、县企业审查意见的公示方式由各区、县建委自行确定。
(三)确定核查结论阶段。9月26日-10月10日,市建交委、区(县)建委分别根据审核情况和各专业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诉材料,对所属企业作出资质核查结论,市建交委统一在天津建设网www.tjcac.gov.cn予以公布。经核查合格和基本合格企业,市建交委分批在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加盖核查合格章;不合格企业,按相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各区、县建委在10月8前将填写区(县)核查结论的《区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结论备案汇总表》(附件2)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窗口备案。《天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和其他附件材料由各区、县存档,保存期三年。
(四)公告阶段。10月30日前,市建交委统一将企业的资质核查结论在《天津日报》上予以公告。
七、工作要求
(一)企业资质核查是加强企业动态监管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核查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资质管理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作用。
(二)严肃申报纪律。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对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此次核查的时间安排,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核查,须提出延期核查的书面申请,补查时间不得超过2009年9月10日。
(三)申请注销企业应提交书面注销申请,并交回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全部副本。市管企业送至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窗口;区、县建委审核填写《区县2009年度注销建筑业企业汇总表》(附件3),10月8日前送至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