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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3)外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2009年度年检合格);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财务报表;
  (5)企业2008年度建筑业统计年报表(含C101、C102、C103、C105表);
  (6)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和2008年1-12月份社保缴费发票。企业需在社保缴费基数名册中将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分别以“工”和“项”标识。
  (7)2008年竣工的主要代表工程业绩材料。其中:总承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甲方独立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劳务分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附件材料全部采用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印章后退回。复印件资料应清晰,使用A4纸胶线装订成册,其中,1-6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第7项材料单独装订成一册。
  五、核查结论
  此次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该结论将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依据。
  (一)合格:
  1.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项目经理)全部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以上;
  2.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和无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3.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
  (二)基本合格:
  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经整改基本达标的核定为基本合格。
  (三)不合格:
  资质条件在标准的60%以下、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的企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定为不合格,并对企业做出延期行政许可、变更行政许可内容及注销行政许可的处理。
  六、核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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