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筑[2009]249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建发局,各施工企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159号部令) 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相关规定,定于2009年8月10日-10月30日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为期三个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条件。企业在资产、人员和工程业绩等三个方面是否符合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其中,特级企业仍按原特级资质标准进行核查。
(二)市场信用。2008年以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企业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培训、施工现场夜校建设、信用信息申报等方面的情况。
二、核查企业范围
凡是在本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取得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和中央驻津建筑业企业(2008年度优秀诚信企业除外),均在本次核查企业范围。
三、核查的工作分工
主项资质为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公路交通工程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由市建交委负责核查;其他企业均由工商注册所在的区(县)建委负责核查。
四、核查方式
市建交委、各区(县)建委主要对所属企业申报的文字材料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企业申报文字材料包括:
1.《天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见附件1)2份(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电子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涉及一方面的资质,需增加1份)。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09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