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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成本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成本监审后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以当地学校的生均教育成本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学校接受社会各类资助的情况;
  (2)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3)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
  (4)重点学校的名校效应;
  (5)学校的生源情况;
  (6)出资人的合理回报。

  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其收费标准应当有所区别。

  第八条 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对协议就读学生的收费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其生均教育经费不足部分,按国家规定由当地政府拨付。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社会性疾病、招工、招干、参军等)退学、转学和因故开除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民办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因学校宣传不实、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有欺骗行为,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民办学校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民办学校举办短期培训班,学生在报名后开学前要求退学的,应退还全部费用;学生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的,按扣除实际课时费后退还剩余的费用。中途转入培训班的学员,按实际在培训班的天数和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办学性质、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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