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期末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将综合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工作突出的旗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旗县(市、区),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依据旗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考核工作组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防沙治沙工作做出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提交自治区、盟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一、对在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沙化土地变化情况(30分) | 五年沙化土地变化情况 | 30 | 沙化土地面积减少(30分)。其中,林地沙化面积减少(10分),草原沙化面积减少(10分),水土流失面积减少(10分)。 |
防治措施(50分) | 国家生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26 | 按规划和年度计划完成国家生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12分)。其中,林业生态工程(4分),草原生态工程(4分),水土保持工程(4分);
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行业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6分)。其中,林业生态工程(2分),草原生态工程(2分),水土保持工程(2分);
严格执行生态重点工程资金管理规定,未发生资金违法违规案件(6分)。其中,林业生态工程(2分),草原生态工程(2分),水土保持工程(2分);
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健全,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在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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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区林草植被保护情况 | 12 |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并实行了沙区植被保护制度(2分);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并实行了以草定畜制度,实施了禁、休、轮牧措施(4分);
未发生重特大毁林案件(2分);
未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2分);
未发生重特大破坏草原案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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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区水资源管理情况 | 4 |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合理利用水资源,保证沙区生态用水(2分);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节水措施,推行节水技术(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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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情况 | 4 |
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有专门的防沙治沙或生态治理内容(1分);
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同步实施防沙治沙或生态治理措施(2分);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检查工作(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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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 4 |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向责任单位下达治理责任书(1分);
责任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完成治理任务(2分);
下达责任书的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督促检查(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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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20分) | 规划编制情况 | 3 | 编制了旗县(市、区)防沙治沙规划(1分);
防沙治沙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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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 3 |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了防沙治沙政策性文件,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3分)。 |
资金投入情况 | 8 |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防沙治沙或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4分);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防沙治沙或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投入(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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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 2 |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报告防沙治沙工作(2分)。 |
队伍能力建设情况 | 2 | 有相对稳定的植被保护队伍,有较强的防沙治沙、生态建设专业技术队伍(2分)。 |
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情况 | 2 | 制定了防沙治沙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分);
实行防沙治沙表彰奖励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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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计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