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165号 2009年7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改善我区生态状况,根据国家、自治区防沙治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既考核土地沙化的预防情况,又考核沙化土地的治理情况;既考核防沙治沙政策、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又考核防沙治沙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分别列入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以考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
四、考核工作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各盟市、旗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进行重点抽查,每个盟市随机抽取1-3个旗县(市、区)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同时作为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防沙治沙工作评定的依据。
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林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业厅、财政厅、内蒙古气象局组成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同时邀请自治区人大农牧业委员会参与考核监督,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六、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已于2006年开始,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的期中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在考核期结束后开展期末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