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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通知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团委、妇联配合)
  ⑶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配合)
  ⑷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民政厅、妇联配合)
  ⑸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团委、妇联配合)
  ⑹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党委综治办、民政厅、妇联配合)
  ⑺完善自治区公安厅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中转服务中心建设,在遣返之前更好地为妇女儿童服务。(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妇联配合)
  (五)加强国际合作
  1.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加强国际合作,加大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
  2.职责分工。
  ⑴加强与其他国家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外事办、商务厅、司法厅、团委、妇联配合)
  ⑵加强国际警务合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外事办、司法厅配合)
  ⑶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⑷切实做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
  --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配合)
  --加强对边境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加强对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呼铁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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