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民政厅、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职责分工。
⑴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卫生厅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团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团委、妇联配合)
⑵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失学少年返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妇联、团委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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