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⑷在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
⑸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厅际合作等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的发案数明显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2.职责分工。
⑴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和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自治区党委综治办负总责)
--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牧区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妇联配合)
--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团委、妇联配合)
--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文化厅、妇联配合)
--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卫生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