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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43号 2009年7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和妥善安置被解救的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见国办发〔2007〕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反拐行动顺利实施。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为实施反拐行动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3.加大对拐卖拐骗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经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建设。
  6.建立全区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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