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41号 2009年7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现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9年全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为:电力84.2万千瓦时、煤炭500万吨、钢20万吨、铁197万吨、水泥362万吨、铁合金2.1万吨、电石10万吨、焦炭495.3万吨、有色金属5.4万吨、造纸14.8万吨、味精0.6万吨,其中,电力和煤炭的具体任务计划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煤炭工业局下达。
二、各地区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制。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订本地区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明确量化指标。要与落后产能企业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明确淘汰时间、目标和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采取有力措施,按期完成任务。淘汰企业的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地区要严格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只有对淘汰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划拨补偿资金,确保补偿奖励资金有效发放。
五、各地区要在下季度初将上季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要适时对各地区关停落后产能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自治区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汇总表(略)
2.各盟市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