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金融领域市场准入,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业企业改制。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务所、食堂、物业管理等经营性项目进行企业化改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入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负责)
四、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建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在盟市和旗县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土地交易中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牧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抓紧制定将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办法和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积极探索被征地农牧民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方式方法,引导农牧民以被征土地作为资本入股企业分红,长期稳定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牧业厅负责)
继续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进一步巩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成果。继续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商品林及宜林地的确权工作。在总结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化解其他乡村债务。扩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创新管理办法和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有关补偿政策,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成果。加大支农支牧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力度,提高支农支牧资金整体规模和效能。改善对农村牧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逐步解决农村牧区资金外流、农牧民贷款难等问题。推进国有农牧林场税费改革。(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取消现有农(牧)业户口、非农(牧)业户口的户口性质以及由此衍生的农牧业商品粮户口、国有农垦、林场商品粮户口和城郊菜农户口等各类户口,逐步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牧区人口,以职业区分农牧业人口和非农牧业(城镇)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五、积极推进财税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