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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改制定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提高全区五保集中供养率,力争在2009年使全区的集中供养率接近40%,将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提高供养经费标准,力争在2009年达到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10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00元以上。(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加快建立廉租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将设区城市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旗县(市、区)城区人均住房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上,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快将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职工纳入覆盖范围。根据国家政策,抓紧制定和落实职工住房补贴政策。(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政策,推动各类企业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鼓励企业采取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法人平等协商方式,依法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工资保障金制度向更多行业推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总工会负责)
  健全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物价补贴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改革性津贴补贴制度。落实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政策,实现盟市内津贴补贴标准统一。按照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政策,落实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政策,保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稳定增长。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向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继续完善所有制结构,增强市场主体实力、活力和竞争力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序推进包钢集团、乌兰水泥集团的战略重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夯实前期基础工作,加快推进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公司的重组进度;积极探索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和方式;完成内蒙古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内蒙古盐业公司的改革重组工作。抓好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将具备条件的企业纳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负责)
  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域。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改造和剥离办社会职能。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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