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县)属企业所属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区县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
3、其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各市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在向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履行备案手续确定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上市公司概况;
2、对照实施条件的情况;
3、拟实施股权激励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
4、激励对象范围;
5、主要(大)股东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说明。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激励方式和力度(股票数量);
2、定价原则和拟定行权价格;
3、激励方案有效期(包括授予、行权、禁售、解锁等时间节点);
4、业绩考核目标和办法、以及与行权的关系;
5、股票来源和激励对象的出资情况;
6、激励对象薪酬情况和预计获利情况。
7、其他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认为必要的内容。
(三)补充材料。
1、国有控股股东审核意见书,包括合规性审核意见和合理性分析意见。
2、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或摘录。
3、激励对象中薪酬管理关系不在上市公司的,需要其薪酬主管单位提供意见书。
4、其他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认为必要的材料。
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法规索引
1、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2006年9月30日)(略)
2、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008年10月21日)(略)
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2005年12月31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