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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的通知
(沪国资委考[2009]272号)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现将《上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

  一、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二、报审时间和程序

  上海市地方国有资产控股的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同意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前,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协调。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资产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市国资委:

  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所属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是上市公司的,由其董事会报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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