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的通知
(沪国资委考[2009]272号)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现将《上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
一、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二、报审时间和程序
上海市地方国有资产控股的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同意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前,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协调。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资产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市国资委:
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所属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是上市公司的,由其董事会报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