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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用人单位在发生人员新增的当日可通过贵阳劳动保障网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随即向社保经办机构填报职工名册。用人单位解散注销的,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还。

  五、用人单位在本文下发后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金阳新区、高新区用人单位暂在白云区办理)。本文下发前已参保的,仍到原参保的市或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六、用人单位应按实名制原则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如实提供所有职工名册和人员基本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变更和录入用人单位参保信息。

  七、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工办理工伤救治的相关手续及费用支付办法,按照本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一是按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7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按“定额缴费”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九、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 21号)规定,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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