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 (四)听证阶段: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告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有关内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等,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3、听证公告内容规范。听证公告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的时间,公告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听证笔录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应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
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 1、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5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2、依法应举行听证但未举行,或虽举行过听证,但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错误,扣除案卷的全部分值,即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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