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 (一)申请阶段: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3、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
4、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
留档的,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和签收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5、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包含与申请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或虽有与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栏目,但已标明不需要填写。
| 1、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扣10分。
2、 由代理人办理但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扣4分;授权委
托书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3、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5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
4、复印件未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的,没有提供人或签收人签字或盖章、注明时间的,发现1处扣2分,总扣分不超过6分。
5、申请书格式文本擅自增设与许可事项与无直接关系内容并未标明无需填写的, 发现1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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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阶段: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予以受理的依据及决定,受理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注明日期;
2、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捺印手印;
3、补正:申请人提交材料,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依法送达。补正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注明日期。
| 1、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5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
2、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未加盖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印章或捺印手印的,发现1处扣2分。
3、未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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