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案一卷,封面填写规范;
2、使用合乎规范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或将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和结案审批文书放在卷首,重复材料一般应剔除;
5、卷内材料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
8、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传真件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五、评查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的标准是采取百分制,其中每个小的项目10分:
(一)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二)有收件清单及申请人的确认;
(三)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四)有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五)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六)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七)不予许可的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有告知当事人如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有送达记录;
(十)法定收费附票据复印件。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申请、受理、听证、审查、决定、送达和立卷归档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扣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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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行政许可实体的合法性
|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审查备案;
3、实施的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之内并报本级政府备案;
4、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必须按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确认公布;
5、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
| 1、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的,扣除案卷的全部分值,即100分。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未经过本级政府审查备案的,扣3分。
3、实施的行政许可超出其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的,扣除案卷的全部分值,即100分,未报本级政府备案的扣3分。
4、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未按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确认公布的,扣3分。
5、没有证据证明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上岗的,发现1名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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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
1、实施的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省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 受理的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或未经省政府确认公布的,扣除案卷的全部分值,即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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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行政许可适用依据的合法性
1、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引用全称,条、款、项、目引用到位);
2、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引用全称,条、款、项、目引用到位);
3、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 适用依据错误的,发现1处扣20分,适用依据不完整的,发现1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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