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听证阶段: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告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有关内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等,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3、听证公告内容规范。听证公告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的时间,公告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听证笔录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应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五)决定阶段: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制作有延长期限及其理由的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2、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内容规范,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及受理时间、审查情况及许可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3、行政许可决定书要件齐备:(1)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 (3)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4)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有告知当事人如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送达阶段:
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送达文书或许可证照手续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3、法定收费的有合法票据;
4、证照类许可应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
(七)结案阶段:
结案许可文书内容规范,应包括:申请人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时间、受理时间、许可决定形式、结案时间、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等。
(八)事后监管:
应当履行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方面的记录。
(九)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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