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3、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
4、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留档的,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和签收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5、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包含与申请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或虽有与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栏目,但已标明不需要填写。
(二)受理阶段: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予以受理的依据及决定,受理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注明日期;
2、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捺印手印;
3、补正:申请人提交材料,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依法送达。补正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审查阶段: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现场审核人员必须由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共同执法,制作核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笔录应记录: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核查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核查对象、核查的情况、核查对象在记录末尾处签署的意见及签名;询问笔录应记录: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被询问人在笔录末尾处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3、由受理行政机关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4、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公示告知的,有公示文书复印件和张贴记录),并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法律依据,告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注明日期。陈述和申辩笔录应记录:起止时间、地点、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内容、陈述、申辩人在笔录末尾处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5、依法应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附具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6、按照许可法特别规定程序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文书应当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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