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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期限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行政机关应当自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机关
  市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向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方式和材料
  (一)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具体办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报送备案及相应工作事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材料径送负责备案的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
  2.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3.调查终结报告;
  4.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三)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作出的委托文件。内容包括: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名称、委托依据、事项、权限和期限;
  2.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登记及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登记及审查工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不当或违法的,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有关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或撤销。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的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向报送备案机关填发《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案卷调阅通知书》;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应派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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