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府法发〔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确定的重要制度。进一步实施和规范这项制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制度不落实、备案工作不规范的情况。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根据《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1.行政处罚决定。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①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②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③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