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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感大流行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1) 检疫

  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2) 健康教育

  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3)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疫苗、药物

  及时组织评估、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量,组织采购,最大程度地满足药物、疫苗的需求。

  4、省卫生厅每日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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