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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补充通知
(粤卫办〔2009〕36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等市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2008年下发了《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粤卫〔2008〕178号,以下称《通知》),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置门诊部提出了具体要求,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省试行。
  《通知》要求,申请设置门诊部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取得拟设置门诊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出具的该拟设门诊部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省卫生厅申请设置。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的执业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省委省政府对落实该项工作高度重视,我省争取于2009年内,在广州、深圳等珠三角地区城市,批准50间左右符合条件的港澳服务提供者申办的门诊部(含诊所),各地要简化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以利于促进CEPA补充协议五在广东先行先试有关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设置规划
  各地市卫生局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面适当放宽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门诊部的限制。请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中山、惠州等城市积极研究,预留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辖区内申办门诊部的设置规划数(见附件)。
  二、设置审批
  根据各地提供的门诊部设置规划情况,我厅直接受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门诊部的材料,受理后直接转至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卫生局,有关市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该拟设门诊部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相关证明材料(初审意见),由省卫生厅完成设置审批并向设置人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门诊部由省中医药局受理,完成设置审批并向设置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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