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水利、林业、扶贫、供销部门要改进支农方式,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支持力度,把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承担农牧业建设项目。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农业开发项目、科技推广项目、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以及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实施。对直接补助给农牧户的项目资金,量化成股份,统一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项目,充分发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部门积极构建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切实加大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牧户多以及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定工作,对县级示范社和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牧业保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降低贷款门槛,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以及借助担保公司、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 五)健全完善运作机制。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指导和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合作社在章程制定、社员出资、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等方面规范运作,使合作社真正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门账册,严格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
(六)完善注册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规定,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要结合我省实际,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年检费用。凡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支持合作社实施农牧业标准化生产。有关部门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率先实行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指导帮助技术培训;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申报主体,通过标准化生产,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组织连锁超市,为市场与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疏通对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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