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二)发展重点

  1、立足优势特色农产品兴办合作社。围绕特色优势农畜产品布局组建合作社,不断扩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要依托马铃薯、油菜、蔬菜、蚕豆、果品、中藏药材、饲草、肉牛、肉羊、乳品、毛绒等特色产业和优势农畜产品,培育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一村一品”,规模发展。

  2、鼓励多主体创办专业合作社。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到农村牧区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牧民搞好专业化生产。支持农村牧区种植养殖大户、农牧民经纪人、村社干部及乡镇技术服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牵头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支持国有农牧场职工创办合作社;支持返乡农牧民自主创业,创办合作社;支持科技人员、大学生、退伍军人和民营企业、基层供销社等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3、支持多领域创办专业合作社。除在农牧业生产经营方面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外,引导农牧民围绕农牧业生产服务开拓合作领域,支持农牧民在农机服务、植保服务、土地草原流转服务、农村能源服务以及在林业、渔业、水利等行业范围内积极组建为农牧业服务的合作社;支持农牧民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创办农牧业生态旅游、特色手工业等专业合作社;对同一产业的专业合作社要通过引导组建成联合社,实现跨区域、规模化、集团式发展。

  三、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整合中央、地方政府用于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统盘使用,建立长效的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每年安排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增长比例不低于用于支持农牧业发展的资金增长比例;州(地、市)、县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重点扶持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重点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研发和推广、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农牧民的技术培训等方面。同时,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和使用商标,创品牌,创名牌。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被评为省级以上品牌、名牌和对当年获得“省级示范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以省政府名义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二)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在认真落实好国家现行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好青政办〔2006〕70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有关税收政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牧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牧业用地管理,作为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牧业生产电价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畜产品,交通部门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