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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2009〕10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创新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牧民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培育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1号文件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标,积极引导和支持农牧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牧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尽快成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努力提高农畜产品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原则。农牧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农牧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牧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以农牧民为主体,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切实做到加入自愿、进退自由,服务农牧民,权利平等、管理民主。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3、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立足我省农牧业特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根据农牧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的选择各具特色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模式。突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

  4、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按市场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作用,各级政府加强引导和扶持,切忌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坚持边发展、边规范,不断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制。

  二、发展目标及重点

  (一)发展目标。立足经济基础和产业类型,因地制宜,深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找准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佳途径,改变农牧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着力在推行生产标准化、加工专业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以及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的经营模式上狠下功夫。充分发挥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在提供技术信息和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等服务外,要加快实现农畜产品的销售合作。积极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服务等经济实体,提高社员收入。力争到2012年,全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200家以上,辐射带动农牧户的比例达到30%以上;合作社统一代购生产资料占社员使用量和统一销售的农畜产品占社员农畜产品销售总量均达到50%以上;合作社社员收入比非社员收入提高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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