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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10、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工程签证要有相应约定,并有工程款的调整计算办法;
  11、结算审结期限应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12、应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并必须付至合同约定的指定帐户;
  13、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采用按建筑面积平米包干的合同方式应具备如下条件:
  1、适应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的房屋建筑工程,且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采用平米造价包干单价必须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的造价结果为基础,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3、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承包范围,设备、材料使用的规格和标准;
  4、面积的计算应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5、风险幅度范围和超过风险幅度范围调整办法按本通知第四条第7款执行;
  6、应明确超出承包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价款调整办法;
  7、规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结果执行,政策规定要预付的要按规定预付。
  六、施工合同备案与劳务合同备案同时进行。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报送负责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八、劳务企业收取的规费不得低于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6%,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7%。
  九、实行诚信奖励、失信惩罚
  发包方、承包方应诚信履约,市建委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建设工程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依据。
  严格执行《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对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一经查实,给予不良行为公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对不诚信履约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业主暂停办理新建项目招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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