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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长建发〔2009〕125号)


市(县、区)招标办、市(县)造价站、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根据省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湘建价〔2008〕294号)格式签订。
  二、招标文件应注明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三、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但补充的条款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四、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不办理招标备案、施工合同备案:
  1、无论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新消耗量标准进行计价;
  2、规费、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税金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折扣、优惠;
  3、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折扣、优惠;具体支付比例应明确为:一年内(含一年)完成的工程,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预付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余款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
  4、合同价款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相应时期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
  5、合同中必须有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的条款;
  6、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工程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7、不得签订无限风险合同。要在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当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5%,该单项主要材料超过幅度部分均要按实调整;
  8、工程质量不得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禁止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
  9、建设单位不得无限压缩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应以定额工期为基础,合同工期要求比定额工期提前的,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计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奖、拖延工期违约责任条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和拖延的工期以合同工期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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