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对既有工程使用过程中抗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在使用和装修过程中,应当保护房屋建筑原有工程的抗震能力,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五、强化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修订后的《
防震减灾法》明确提出:“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是城乡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编制和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是提高城乡综合抗震能力的有力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城乡规划法》和修订后的《
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和《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中关于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的规定,加快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已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111个城市,要结合汶川地震后国家调整的地震动参数(地震基本烈度)和城市发展、改造,抓紧进行修编。未完成规划编制的42个城市,要在2010年前完成编制任务;有条件的城市,要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按照建设数字城市的要求,积极开发建立城市数字抗震防灾系统。
要把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一并实施。在推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重大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规划选址。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与设置应当满足抗震和震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防止发生重大次生灾害。要通过规划的实施,切实提高城乡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六、加强城乡统筹,提高村镇建设抗震防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