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
防震减灾法》,健全和落实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制度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各级建设系统要结合《
防震减灾法》的实施,牢固树立“防范胜于救灾”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等部门规章和《四川省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落实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各项管理措施。
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适时将成熟的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制度以法规、规章的形式确立下来,推动地方抗震防灾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要在加大普法力度的同时,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建设系统实施《
防震减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不断强化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及水平。
三、突出重点,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历次国内外震害表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是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最积极、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修订后的《
防震减灾法》和《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全省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设工程都应严格贯彻执行汶川地震后国家修订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局部修订版)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36号)等文件精神,要真正把抗震设防贯穿于工程选址、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使用、管理的全过程。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责令整改。要加强施工图审查中的抗震专题审查,实行抗震审查一票否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