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全面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川建勘设发[2009]17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为更好地学习贯彻实施修订后的《
防震减灾法》,全面加强全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推动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结合《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宣传《
防震减灾法》
地震是严重威胁人类安全的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我省是地震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5·12”汶川8.0级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据预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地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涉及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多项工作内容。《
防震减灾法》明确指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修订后的《
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在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坚持把震灾预防放在各项相关工作的首位,从提高城镇综合抗震防灾能力这一根本点入手,努力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