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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

  (五)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现百分之百开工、地方配套资金百分之百落实。

  1. 层层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责任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责任状;各市与各县(区)政府以及市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级政府与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也要签订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责任状。

  2. 全力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投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21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分解、转下达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前,要明确每个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金额比例及配套资金金额,并与自治区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衔接。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行2008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9〕2号)的有关要求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财建〔2009〕121号)的有关规定使用,集中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在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活动。在积极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大公司和国有资本的同时,重视民营资本、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提高招商引资效率。招商引资的落地项目及完成投资数纳入自治区统计工作范围。

  (七)组织一批开竣工项目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献礼。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加快项目开竣工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献礼活动。其中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6月、9月集中组织2批(次)开竣工活动,掀起项目建设新热潮。

  (八)切实做好投资项目全面摸底调查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全区项目全面摸底调查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要加快做好2009年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竣工项目和规划项目(2010年-2012年)的全面摸底调查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 2009年第三季度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任务进度计划方案(略)

  2. 2009年自治区层面开工重大项目第三季度前期工作推进目标责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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