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原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公安厅、原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公(境)发[2003]75号)有关规定,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持因私出入境证件回国后应当主动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不主动上交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审核工作力度,依托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备案信息库、申请人户口登记信息库,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公安厅、原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公(境)发[2003]75号)和《关于我区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群因私出国境提交政审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公(境)发[2004]54号)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因私出入境证件的真实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在申请环节,向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宣传国家有关出国(境)政策规定和要求,提醒和督促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和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等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纪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安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公安部门要主动与纪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联系,每年通报一次情况。
七、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做好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之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肃党纪政纪,对不按规定及时备案、更新信息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出境、逃避组织管理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隐瞒真实身份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公安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