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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加强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重申加强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党办[2009]53号 2009年5月27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为了加强和规范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公安厅、原人事厅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公务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宁纪发[2003]27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于规范和加强我区出国(境)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项工作,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宁纪发[2005]5号),《关于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群因私出国境审核数据库的通知》(宁公(境)发[2004]5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务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宁公(境)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将管理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对没有备案信息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入境证件,必须按照该申请人所在单位先采集备案信息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入库后再受理申请的办法办理。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与联系,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群因私出国境审核数据库的通知》(宁公(境)发[2004]5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务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宁公(境)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和更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审批系统中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备案库信息,以确保有效管理和监督。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公安厅、原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公(境)发[2003]75号)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出境活动的申请。对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在政审时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国有企业负责同志,还要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对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或不适宜出境的人员获准出境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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