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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财政资助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市交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资助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资助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评估小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督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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