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每条开通深圳至外省城市的海铁联运班列,按照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期为自开通之日起3年。其中:
第一个考核年度每标箱资助标准为500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500元;
第二个考核年度为500元×75%=375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375元;
第三个考核年度为500元×50%=250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250元。
3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700万元。
(二)对每条开通至本省省内城市的海铁联运班列,按照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期为自开通之日起3年。其中:
第一个考核年度每标箱资助标准为300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300元;
第二个考核年度为300元×75%=225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225元;
第三个考核年度为300元×50%=150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150元。
3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400万元。
考核年度是指:海铁联运班列开通后运行满12个月即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统计,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章 资助的申请及审批
第二十条 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港口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的材料以及资助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申请人于每年上半年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资助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享受资助的单位名单以及资助金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