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政资助标准
第十五条 对班轮地区总部的财政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亚太地区总部、华南地区总部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4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助。
第十六条 地区配送中心及货代地区总部的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3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助。
第十七条 班轮航线奖励标准:
(一)根据新增航线对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的贡献度,对每条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给予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支付,第一个考核年度支付70%,第二个考核年度支付30%。具体办法是: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10万TEU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达到8万TEU-10万TEU的,奖励40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达到4万TEU-8万TEU的,奖励30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达到2万TEU-4万TEU的,奖励200万元。
(二)给予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的班轮公司资助:
排名1至3名的,奖励100万元;
排名4至7名的,奖励80万元;
排名8至10名的,奖励5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统计,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国内航线资助标准:
对沿海内支线经营人、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每年由市政府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是:
(一)沿海内支线经营人在其所经营的各条航线上,按其年度所贡献的外贸集装箱箱量排名进行资助:
排名1至3名的,奖励80万元;
排名4至7名的,奖励50万元;
排名8至10名的,奖励30万元。
(二)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在其所经营的各条航线上,按其年度所贡献的外贸集装箱箱量排名进行资助:
排名1至3名的,奖励80万元;
排名4至7名的,奖励50万元;
排名8至10名的,奖励30万元。
第十九条 海铁联运班列资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