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班轮航线经营人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港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经营人:
1.具有新增的深圳港班轮航线。
2.航线经营人考核年度在深圳港所有航线集装箱装卸量必须高于上一个考核年度装卸量。
考核年度是指:新增航线开通后运行满12个月即为一个考核年度。
3.新增航线及数量已获得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4.新增航线持续运行1年以上。
5.国际班轮航线须经国家交通部备案。
(二)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的航线经营人:
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的航线经营人应是考核年度内对深圳港装卸量贡献度排名前10位的国际班轮航线经营人。
考核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贡献度的计算方法是(k1和k2的数值待定):
K1×装卸量绝对值增量排名+k2×装卸量相对值增量排名(k1+k2=1,绝对增量或相对增量有一项排名进入深圳港前20名)。
(三)如班轮公司符合新增的班轮航线资助和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资助的条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资助。
第十三条 国内航线经营人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沿海内支线航线须获得国家交通部批准;外贸驳船航线须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沿海内支线经营人在考核年度内所组织、承运的进出口集装箱量处于行业排名前10名。
(三)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在考核年度所组织、承运的进出口集装箱量处于行业排名前10名。
考核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海铁联运班列实际经营人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在海铁联运班列的始发地或目的地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经营运作1年以上,自海铁联运班列开通之日起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超过500TEU,不足500TEU的考核年度不能申请资助。
(三)海铁联运班列获得铁路部门同意开行,实际开行时间已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且开行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