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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上五项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资助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第七条第(一)、(二)项所需资金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第七条第(三)、(四)、(五)项所需资金在市港口建设费列支,市港口建设费不足以支付部分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财政资助:

  (一)因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执法部门调查的。

  (三)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十条 班轮地区总部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核年度在深圳港完成的集装箱装卸量在同行业排名前20名。

  考核年度是指:班轮地区总部设立后满12个月为一个考核年度。

  (二)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在深圳经营运作1年以上,员工规模80人以上。

  (四)获得国际班轮公司总部授权在华南区域或亚太地区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在深圳经营运作1年以上,公司员工规模80人以上。

  (三)考核年度在深圳港完成的集装箱处理量分别在各行业排名前5名、10名。

  考核年度是指: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设立后满12个月为一个考核年度。

  (四)地区配送中心须为获得最高公司总部授权在全国或华南区域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一级经营机构,用于物流配送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五)货代地区总部须为获得最高公司总部授权在全国或华南区域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一级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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