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四)监督检查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登记证书、资助申请报告、监管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二)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供集装箱班轮航线、装卸量等与资助项目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三)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资助对象、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资助对象:
(一)落户深圳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班轮地区总部)。
班轮地区总部指由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总部设立的、在华南或亚太区域内,开展区域性行政管理、营销、结算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落户深圳的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华南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
(三)在深圳港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或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的航线经营人(以下简称班轮航线经营人);班轮航线经营人可以是单个班轮公司,也可以是多家班轮公司组成的联盟。
(四)在深圳港从事沿海内支线,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航线经营人)。
沿海内支线经营人指的是在华南沿海港口组织、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在深圳港中转的驳船公司(中转模式包含“外贸内支线”及“绕经香港”的运作模式);其中华南沿海港口包括:福州、厦门、汕头、惠州、阳江、茂名、湛江、广西(防城、北海、钦州)等港口。
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指的是在珠江水系内河港口组织、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在深圳港中转的驳船公司(中转模式包含“外贸内支线”及“绕经香港”的运作模式);其中内河港口包括:黄埔、顺德、南海、佛山、中山、江门、珠海、高栏等珠江水系内河港口。
(五)开通至深圳港海铁联运班列的实际经营人(以下简称海铁联运班列经营人);海铁联运班列经营人是与铁路部门签订承包协议并实际经营的班列承包人或与班列承包人签订合作协议的实际经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