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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达到400万元的,可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超过400万元的,每增加纳税200万元,可申请增加购买或租赁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家企业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达到600万元的,可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超过600万元的,每增加纳税200万元,可申请增加购买或租赁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家企业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达到600万元的,可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超过600万元的,每增加纳税200万元,可申请增加购买或租赁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家企业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 独立建设和联合建设企业总部大厦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供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并在出让公告中列明规划设计要点及竞买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独立建设和联合建设的总部大厦,总部企业自用的建筑面积应达到总部大厦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第十八条 独立建设和联合建设的总部大厦项目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开工期限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没有约定开工期限的,应当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两年内建成竣工。闲置一年以上的,按《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多个总部企业需联合竞标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大厦的,各总部企业应当按各自约定分摊的建筑面积比例联合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参与总部用地竞买,并负责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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