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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三)上年度在本市纳税1亿元以上。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按照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申请联合建设或购买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

  第六条 经认定的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的,可申请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其中,在本市纳税达到5000万元的,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总部大厦联合建设用地;在本市纳税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纳税200万元,可申请增加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每家企业申请联合建设总部大厦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万平方米。

  经认定的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4000万元的,可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在本市纳税超过4000万元的,每增加纳税200万元,可申请增加购买或租赁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家企业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方米。

  第七条 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可申请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其中,在本市纳税达到2000万元的,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的总部大厦联合建设用地;在本市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纳税200万元,可申请增加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每家企业申请联合建设总部大厦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万平方米。

  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1000万元的,可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在本市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加纳税200万元,可申请增加购买或租赁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家企业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方米。

  第八条 经认定的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可申请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其中,在本市纳税达到2000万元的,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的总部大厦联合建设用地;在本市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纳税200万元,可申请增加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每家企业申请联合建设总部大厦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万平方米。

  经认定的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1000万元的,可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在本市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加纳税200万元,可申请增加购买或租赁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家企业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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