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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2009〕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八日

  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政策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制定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应当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标准,并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认定(以下简称经认定)。依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其中职能型总部包括一般职能型总部、高端服务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和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成长性总部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和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等类型。

  第三条 总部企业的总部运营场所用房需求,可通过单独建设总部大厦、联合建设总部大厦、购买或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大厦以及给予补贴购置商品化办公用房等方式解决。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用地用房分别按照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所列的企业总部用地用房分类控制标准执行。

  第四条 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可申请用地单独建设总部大厦。其中,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1亿元的企业,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2.5万平方米的总部建设用地;在本市纳税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可申请增加2500平方米的总部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万平方米。

  第五条 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达到下列标准的,可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控制标准申请用地单独建设总部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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