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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3.建立高校创业园角。鼓励和引导各高校安排场地,开辟创业园角,组建具有完备创业服务功能的管理机构,为校内创业提供平台,支持高校学生未出校门即自主创业。

  4.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并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提供用工服务

  有关部门要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聘用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积极吸引人才新创办企业,扩大创业带动就业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创业培训体系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考核评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具体负责创建工作日常事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也要组建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创建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和相关部门职能,确定创建工作职责及分工(详见哈尔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职责分工表)。

  (三)建立指标体系。将创建工作指标设定为4类、17项指标,第一类为全员创业活动情况,包括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培训人数占职业培训人数比重、创业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三类人员(失业人员、高校人员、农村劳动力)”占全部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比重、“三类人员”创业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第二类为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包括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带动就业比例;第三类为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包括创业企业增长率、创业企业1至3年存活率、新增创业企业、新增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第四类为创业环境满意度指数,包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政策、制度落实和完善程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立促进创业专项资金,小额贷款增长率(指标定义、计算公式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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