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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制度,制定和完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依托各类各级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优质教育资源,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共同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称为“创业培训基地”)。加强对创业培训基地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管理不善、培训质量差的创业培训基地取消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责令退出创业培训市场。

  (二)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计划,扩大师资队伍规模,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建立专业化创业师资队伍。2009年培养创业培训师资50人,2010年培养100人、全市创业培训师资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每个创业培训基地教师不少于3人,每所高校不少于5人,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每年组织1次教师进修培训,每次不少于30课时。制订创业培训师资考核管理办法,每年组织1次师资资格考核。

  (三)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创业培训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残疾人、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人员,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重点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三进计划”,建立满足城乡各类人员、不同层次创业的培训体系。

  (四)创新培训模式。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增强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面向广大劳动者开展创业意识培训,激发创业热情;面向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面向成功创业者开展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培训,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逐步实行本土化,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五)开展创业实训。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实训,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2010前,在全市适合劳动者创业的生产加工、商贸零售、服务等行业中筛选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建立100家以上创业实训基地。

  (六)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展到登记失业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征地农民、复员军人、残疾人及返乡农民工。除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外,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内参加创业培训的也可享受培训补贴。经过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实训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80%的按照实训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低于80%的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实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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